本着可操作性原则,笔者对增值税转型提供以下两套方案,并将其对收入的影响进行了测算。 转型方案之一 增值税由“生产型”一次转为“消费型”。对固定资产增量所含税金允许购进抵扣,存量因素不作调整。即转型后允许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含动产与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一次进入抵扣。对转型前企业拥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实施该方案考虑不动产进入抵扣,则必须要求将建筑安装业和销售不动产同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实现增值税征、扣范围的统一。按2000年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测算,执行该方案影响整体税收减收678亿元。考虑到目前对进口和国产机器设备执行的减免税、先征后退等因素每年大体在300亿元左右,一次转型最终影响税收减收378亿元左右。这一结果完全在国家财政的可承受能力之内。
增值税转型测算表 1999年度 单位:亿元 项目 行次 总额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 1 5835 其中:小规模企业 新增固定资产(20%) 2 1167 转型增加进项税抵扣额 3 678 机器设备年减免增值税 4 300 转型实际减少税收收入 5 378
转型方案之二 实施增值税分步转型方案,即在目前增值税征、扣范围统一的前提条件下,第一步先允许将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等动产在购进时一次抵扣,预计影响税收减收107亿元左右。待时机成熟,第二步再将不动产按征、扣统一原则设计纳入抵扣,预计影响税收减收271亿元左右。该方案最大的优势在于可操作性强,改革震动小,第一步实施不需要调整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基数,且有利于促进企业内涵扩大再生产,实现技术进步。第二步可根据经济环境发展变化适时选择实施,机动性和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强。 机器设备进入抵扣影响减少的税收收入理论测算在407亿元左右,第一步考虑每年对机器设备实施的减免税因素后,减少税收收入107亿元左右。第二步减少税收收入271亿元左右,完全在国家财政的可承受能力之内(见增值税转型测算表二)。 增值税转型测算表二 1999年度 单位:亿元 项目 行次 总额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 机器设备(60%) 1 3501 其中:小规模企业 新增固定资产(20%) 2 700 转型增加进项税抵扣额 3 407 机器设备减免增值税 4 300 转型减少税收收入(第一步) 5 107 转型减少税收收入(第二步) 6 2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