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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试点难产
宏观经济的变化延宕了增值税制改革的进程

来源:《财经》杂志 2006-10-20 15:31:40 【 字体: 】【进入论坛

     对于东北三省的企业来说,2004年的热切期盼是将在部分行业中推广增值税转型试点。然而,时序已到6月,转型试点的实施细则却仍在母腹,迟迟不肯出台。

     试点的明确提出始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有言:“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先行试点。”

  随即,2003年10月底,中央出台《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在东北优先推行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2004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国务院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涉及八大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汽车、船舶、高新科技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等行业。

  之后的1月29日,税务总局向黑、吉、辽三省及大连市国税局发出《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纳税人所生产的产品属于八个行业范围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提出认定申请”。这被作为东北税改启动的一个标志。

  然而,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的变化,启动增值税试点转型的声音渐弱、动作渐小。国税总局流转税司经常接到来自东北三省国税系统和企业充满渴望的询问电话。而据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目前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实施方案出台的时间未定。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该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5%左右。这项改革从1996年即被专家学者提出论证。八年过去了,此项改革仍在文字层面徘徊,即使写入中央文件,仍无法实现临门一脚。之所以如此曲折反复,其中牵涉的问题甚多,不仅涉及国家财政能否负担和消化实施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收压力,也牵涉现行分税制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利益的分配;更为关键和基本的冲突还在于如何看待经济周期与税制改革的关系。

  转型之因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中国目前的生产型税制,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曾经参与“94税制”(注:“94税制”是税务界的一个术语,指1994年开始实施的一套税制)设计的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告诉《财经》,1993年设计税制改革时,正处于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膨胀期。有些专家认为,如果当时出台消费型增值税,必将加剧投资的膨胀。再加上改革的设计原则是不增加企业负担,也不能减少财政收入,这样测算下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符合当时的情况。

  然而,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经济面临严重投资不足,现行税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对设备更新改造越多,税收负担就越沉重。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桎梏。“不改造是等死,改造是找死”的说法,在很多内资企业中流传。

  但是,如果将生产型增值税改成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税收抵扣,势必会减少税收。多年来,增值税转型推进缓慢,这是一个基本的难点。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全国基本建设投资14820亿元,更新改造投资5924亿元,共20744亿元。除去建筑安装工程等不可以进行抵扣的投资16000余亿元,设备、工器具购置等投资共8383亿元,按增值税17%税率换算,不含税价后计算税额为1218亿元。由于种种原因,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中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等某些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而估计可抵扣的税款约在800亿~900亿元左右,可能达到1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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