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关于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今后一段时期将要在中国进行的税收体制的全面改革,提出了明确的具体目标,其中关于增值税的转型被视为今后税制改革的第一项重大任务。由此,“增值税转型”这样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税收专门术语,迅速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在有关新闻媒体中出现得比较频繁的一个热点问题。
举足轻重的增值税
其实,关于增值税转型的有关问题,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在经济理论界,特别是在财税理论界和企业界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一个税种之所以会引起各界人士这样广泛的重视,原因在于增值税在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乃至整个政府财政收入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税制结构的主要类型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主体税种的类型;第二种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等为主体税种的类型;第三种是上述两类税种并重的类型。对各类税收而言,其保证政府收入的功能以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是不能完全互相替代的,所以,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逐渐转向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结构。但由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技术上要求比较复杂,同时又不利于政府及时、均衡地取得收入,所以,很多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仍然采用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类税收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从目前中国的整体情况看,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还不是很高,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外部条件--如:现代公司制度比较完善、居民个人财富有较大的积累、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比较发达、个人信用制度基本建立等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因此,作为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建立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应是正确的抉择。
与以往其他类型的流转税如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等相比较,增值税具有既保持在流通环节普遍征税,又从技术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优点,再加上在鼓励出口、保护本国经济方面有着其他税种无法相比的作用,所以成为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的首选税种。
增值税转型为何必要
现代意义上的增值税,是1954年在法国首先实行的,在其后50多年的时间里,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中国自1979年起,首先在三个工业部门试行增值税,其后逐步扩大范围。从1994年起,在工业、商贸、进口环节和加工、修理、修配等环节普遍实行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心内容是减除税基中的旧价值转移部分,以避免重复课税现象,因此,确定增值税“法定增值额”的办法十分关键。旧价值转移部分按其内容,可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各国在流动资产的扣除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固定资产扣除问题上的做法则不尽相同。根据是否允许扣除,以及怎样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增值税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即政府允许企业将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即政府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但只能分次、逐步扣除;
3.生产型增值税,即政府不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有的税款。
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较为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就增值税的实施情况来看,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少数国家实行的是收入型增值税,而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在1994年中国进行税改时,我们之所以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起步,政府与企业之间资金无偿拨付的关系尚未完全取消,而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会努力争资产、上项目,提高其行政级别,因而导致资产设备的投资效益下降。第二,当时中国的市场供应比较紧张,通货膨胀现象较为严重,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助长企业盲目采购、囤积物资和设备的倾向,所以政府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其限制性目的是很明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