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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货仓磷化铝熏蒸操作规程

来源:动植物检验检疫 2006-11-4 9:28:07 【 字体: 】【进入论坛

1.使用单位及适用范围

        (1)使用单位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考核批准,具有磷化铝船舶熏蒸资格的熏蒸队(公司)。参加熏蒸的人员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考核并持上岗合格证。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管人员应熟悉熏蒸业务,并相对固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装载进出境植物产品的船舶熏蒸(散装与袋装货物)。

2.操作程序

       (1)准备工作

①熏蒸队(公司)会同检疫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登轮与船方联系有关熏蒸事宜(熏蒸方案与安全措施,船方职责与熏蒸负责人安排等),商签《FUMIGATION NOTICE》,了解船舶情况,索取配载图等资料。对船舶结构进行详细考查了解,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管道、地轴道、机舱区、污水阀门、电缆线孔、高低风筒、机械通风孔、人孔、桅房及电缆孔、舱盖橡皮垫、锚链间、生活区等,并把调查情况记入《船体结构检查记录及处理表》。

②在船舶熏蒸前,熏蒸队(公司)向有关单位发送《船舶熏蒸计划通知书》。

③设备和器材。温度计、计算器、磷化氢测检管(高、低浓度二种)、防毒面具、防护手套、急救药品、灭火材料、手泵、糊封材料(浆糊、牛皮纸、胶纸、易弯曲材料、聚乙烯薄膜及其制成的风筒套袋等)、杀虫剂和喷雾设备、警戒标记等。打孔器(分解式内套接不锈钢管2米一节,共六节,内径20mm;锥形导入圆尖,上部外径16mm,上部长30mm,下部长50mm,锥体外径20mm;尼龙套袋60支国产尼绸;绑扎线)。

④风扇的设置。对袋装货物的熏蒸应设置风扇,其数量由货仓体积而定,其排风量与货仓体积相等,面朝内呈对角线排列。

⑤温度测定和药量计算。如果所测货物内温度低于5℃,相对湿度低于50%,不宜用磷化铝熏蒸。所投药总量,根据货仓的货物仓容量确定其体积后乘以药量,即为所需药剂量。

⑥糊封及检查。熏蒸仓的对外缝隙用双层牛皮纸糊封,气流循环系统的排气口和进气口扎塑料袋;舱门盖密封性不好的,用塑料帐幕覆盖并粘牢;对其他可能渗漏部位仔细糊封,诸如机仓的循环气流系统,走廊及机房与货仓相通的电缆管道,地轴道尾部的紧急出口,CO2管道及排放系统,污水井及各货仓排水管与滴水孔,墙接线板,空气通道等。检查熏蒸区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了警戒标志,另外要求船方悬挂熏蒸信号旗(白天)或开启信号灯(晚间)。并检查仓盖以外部分糊封情况。

⑦气体取样管和投药管设置。对袋装货物分上、中、下三层布放气体取样管,每层对角线排列3~4根;散装货物气体取样管布放方法同投药方式,每层按对角线方法布放投药管4~5根,并作好标记。

        (2)投药与监管

①对甲板区域处理。对甲板仓盖及周围裂缝、通道或类似不能熏蒸区域采用3%马拉硫磷等药剂喷雾。

②投药。在常温、高温条件下,袋装货物分层投药,使药物均匀分布于货物表面,不可重叠摆放,投药时以下风口向上风口依次每舱分层投药,投完一舱,关好一舱,并对可能渗漏的部位进行苫盖和糊封。同时,打开风扇,每间隔6小时排风半小时。

散装货物万吨级船舶最大投药深度7米,每2米1层,共4层。舱口投药间距4~4米(L-W),16人操作, 2小时全船可结束。2~3万吨级船舶最大投药深度9米,每2米1层,共5层,舱口投药间距3.5~3.5米(L-W),16人操作,3~4小时全船可结束。

对于死角处理,为了使药剂扩散均匀消灭死角,沿舱口两舷交叉插入斜管,深度大于该舱最大投药深度1~2米,斜度随舱型而导。

对于粮温低于常温时,适当增加投药深度及每点投药层数。投药结束后立即糊封或苫盖仓盖。

③浓度检测。按照检验检疫机关推荐熏蒸方法及剂量,根据熏蒸时间决定检测浓度时间,用高浓度检测管检测熏蒸过程中浓度变化及分布情况。一般情况下24、48、72、96、120小时分别检测,并将检测浓度情况填入《值班记录》,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延长熏蒸时间。

④渗漏检查。投药后6小时对机舱、生活区等有关部位用低浓度检测管进行安全浓度检测,并在24小时之内每隔4小时检测一次,以后每24小时检测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⑤延长熏蒸时间。当检测浓度低于最低浓度时,可适当延长熏蒸时间,其原则是延长上次和本次检测时间差的20~30%。

3.散毒与船舶放行

          (1)通风散毒 密封时间(一般5天)结束,并且检测浓度符合要求后,通知船方关闭生活区门窗及通风装置,打开风筒和入孔及排风扇机械通风或自然散毒3小时,然后开启舱盖散气至舱内磷化氢浓度低于0.3ppm,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大船熏蒸记录》。船舶可正常航行。

         (2)残渣回收 将药袋和药物残渣,带回岸上深埋。

         (3)对随航熏蒸船舶 工作人员离船前向船方发放一定数量低浓度磷化氢检测管和手泵以及防毒面具,并演示使用方法,要求船方在船舶抵港前开舱通风。

         (4)熏蒸结束后 熏蒸队(公司)向检疫机关提交《熏蒸结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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