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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来源: 2006-11-7 16:10:08 【 字体: 】【进入论坛

   六、进一步完善税款追缴保障机制

   加工贸易企业首次开设保证金台账时,必须提供基本账户账号并出具基本账户开户行的证明,已经设立保证金台账的企业,必须预留基本账户账号,加工贸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 需追缴税款时,由海关向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开具协助扣款通知书,企业基本怅户开户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协助扣划税款的义务。

   七、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起至补征税之日起,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处理。

    八、制定单耗标准,加强海关核销,

    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要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九、加强部门协调,实行综合管理

    加工贸易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尽快实现部门间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的计算机联网,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组成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政策、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管理工作。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原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按照以上意见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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