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应根据加工产品的类别(如限制、允许)上报相应级别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经营单位须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主管海关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交经营单位向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对C类企业和从事加工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核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保证金,由企业在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时存入海关指定账户。
3.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
经营单位持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中国银行审核后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设立保证金台账或按海关规定收取保证金,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书》和保证金收存凭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主管海关核发登记手册
主管海关根据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或保证金收存凭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经营单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主管海关核销合同
经营单位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合同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出口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以及退还保证金通知单,交由经营单位到银行办理台账销账手续。
6.台账销账
经营单位持主管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向原设立台账的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的销账手续,领取应该退还的保证金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海关与中国银行按月对保证金台账的设立、核销情况进行对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