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近年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迭起,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最近吸引公众视线的北京、天津两家名为“沸腾鱼乡”、同以水煮鱼为招牌菜的餐饮企业对簿公堂一案,随着二审的宣判而尘埃落定,但与之相关的讨论却仍在继续。有关专家认为,类似的商标侵权纠纷应当引起商标权人及行政、司法机关的关注。
近日,广受社会关注的北京与天津两地商家“沸腾鱼乡”商标侵权纠纷案(详见本报2005年9月16日报道)尘埃落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被上诉人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并赔偿上诉人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对上诉人同时提起的诉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一案,则维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胡志强在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中使用“沸腾鱼乡”字号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的马翔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北京沸腾鱼乡天津维权可谓有喜有忧,在二审诉讼中一胜一败,但较之一审中完全败诉的情形,已经有很大进步。”
“沸腾鱼乡”遭遇“李鬼”
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17日,并于2001年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沸腾鱼乡”图与字的组合商标,于2002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服务分类第42类“餐厅、餐馆、饭店”使用。
马翔认为,“沸腾鱼乡”是一个臆造词,由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首创并独家使用,从商标的角度看,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随后,北京沸腾鱼乡以自行开设或者特许加盟的方式,在济南、沈阳、杭州等地相继开设了7家餐厅,并统一使用“沸腾鱼乡”注册商标。
然而,正因为“鱼乡”这样“沸腾”,“沸腾鱼乡”一度遭遇50多家“李鬼”的假冒。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和保护自主品牌的意识,北京沸腾鱼乡频频树起维权大旗,成效显著。
天津维权一波三折
北京沸腾鱼乡又将发展加盟事业的目标瞄准了近邻——天津。但是,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仅在天津河西区,就有两家名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其主要股东均为胡志强一人。两家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鉴于此,北京沸腾鱼乡把天津沸腾鱼乡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被告匾牌是醒目的“沸腾鱼乡”,并无鱼的抽象形状,而“沸腾鱼乡”恰恰是被告的字号,虽然客观上与原告的文字部分相同,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号。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遂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无需认定为驰名商标求得跨类保护;被上诉人在同行业中以“沸腾鱼乡”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的目的是为了搭乘上诉人的便车,显然具有恶意,被上诉人使用的“沸腾鱼乡”与上诉人的“沸腾鱼乡”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上诉人的商誉,请求法院撤消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赔偿。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所在的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委托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作出的商标鉴定书也认定,天津市沸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沸腾鱼乡”与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的“沸腾鱼乡及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前二者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沸腾鱼乡”,不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而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侵犯了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二审判决后,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参与该商标鉴定的一位专家时,他却以不便发表意见为由,拒绝了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