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侵犯自己商标权,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简称汇成公司)分别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简称牛栏山酒厂)、北京市酒中久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酒中久公司)告上法庭。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驳回汇成公司两案诉讼请求。
“甑流”、“甑馏”、“净流”既指我国北方采用甑锅蒸馏传统工艺酿制未经勾兑、调味的高度纯粮原浆白酒的工艺,也指采用该传统工艺酿制而成的未经勾兑、调味的高度纯粮原浆白酒产品。汇成公司、牛栏山酒厂、酒中久公司均为白酒生产企业,包括该三家企业在内的我国北方多家白酒生产企业均生产、销售以“甑馏”或“甑流”为名称的高度白酒产品。汇成公司于1994年注册“甑流”商标,该商标为草书“甑流”二字,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商品分类表》中第33类除啤酒外的含酒精饮料。
汇成公司认为,牛栏山酒厂、酒中久公司生产、销售以“甑馏”及“甑流”为名称的白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其“甑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要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二中院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由于汇成公司“甑流”注册商标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牛栏山酒厂、酒中久公司将“甑流”或“甑馏”作为其生产销售的高度纯粮原浆白酒产品的名称,应属对该类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常使用,没有侵犯汇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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