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状告“羽泉”、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30万,并登报声明赔礼道歉。
原告诉称,其于2005年5月23日在《音乐生活报》(总第565期)第14版上发表歌词《圆珠泪》和《爱着的女孩》。2006年1月17日,原告在北京电视二台之公益歌曲大擂台听到“羽泉”组合演唱《求爱歌》,发现与《爱着的女孩》相似。经调查发现《求爱歌》被收入羽泉的专辑《三十》,2005年7月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品,由中国音乐家出版社、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经过对《爱着的女孩》和《求爱歌》对比发现:两首歌在构思、结构上存在本质雷同,部分语句也惊人相似。原告认为,《求爱歌》构成对《爱着的女孩》的抄袭、剽窃,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在出品和发行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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