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外汇管理 > 政策法规 > 相关法规 > 正文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0号令

来源:国家外汇局 2006-10-17 10:22:37 【 字体: 】【进入论坛

第二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

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6  

发送给好友】 【打印】 【关闭】编辑:嘟嘟 【添加到收藏夹 RSS

○精彩推荐: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关贸网图片导读: 更多图片>>>

凯诺德机构总裁冯燕全参 张向晨:面对REACH法规该 中国将适时出台燃油税和

■论坛新贴:
免责声明:本站引用网上的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您联系我们,我们会马上做出明确答复。
热点新闻

最新新闻
·建设部、商务部公布
·商务部公布符合铟、
·07年前3月中德双边贸
·中国海关发布关于07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
·2007年一季度意大利
·宁波海关:“五位一
·佛山迎来首批经阿拉
·6月1日起进出境携带
·唐家璇:望美方采实
·中国和新加坡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