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来源:考试大 2006-11-13 10:47:57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
6、办理海关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事项;
7、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时限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
天津海关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三)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天津海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天津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天津海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1、申请人对天津海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应当缴纳税款,先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天津海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先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天津海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海关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2、依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1、实施侵害的海关。
2、经天津海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隶属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天津海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天津海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请求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请求权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七、咨询渠道
部门:天津海关法规处
电话:(022)84201278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号
邮编:300012 |
|
|
|
| 免责声明:本站引用网上的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您联系我们,我们会马上做出明确答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