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不属于上述情况变更的,可按原规定办理电子帐册变更手续。
(三)有关后续管理问题。
1.主管海关对电子帐册的后续管理模式不变,仍按设定的核销周期办理电子帐册的核销手续。
2.主管海关在核销周期到期、电子帐册正式报核通过之后直接核销台账手册。
新开设的电子帐册涉及限制类商品的,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五、关于电子手册的问题
商务主管部门在2007年8月23日前审批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电子手册仍按原规定执行。
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内容为经营范围,主管海关对其电子手册实行分段备案的,自2007年8月23日起,原电子手册不得新增涉及限制类商品项目。
商务主管部门自2007年8月23日起审批的加工贸易业务,采用电子手册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批准证内容一次性备案电子手册的料件和制成品,需要征收台账保证金的,按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六、关于信息化系统调整期的业务执行问题
海关总署将根据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的要求,对H2000系统和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进行调整,修改完善有关系统程序。在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成(另行通知,下同)前,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保证金台账手续:
(一)关于采取手工方式简易计征保证金台账的问题。
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H2000系统调整完成之前,计征手册台账保证金的方式如下:
1.深加工结转限制类商品需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
2.对手册涉及限制进口类商品的,H2000系统将对所有手册(不包含C类企业的手册)按照B类企业计算规则(剔除深加工结转部分)自动计算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主管海关根据本公告规定调整为应征保证金金额,打印台账联系单后交由企业办理有关台账手续。
3.对手册涉及限制出口类商品且不涉及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汇率×0%。其中,“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为所有备案料件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为所有非深加工结转限制类制成品的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包含所有备案制成品金额。系统在备案环节将自动开设空转台账联系单,主管海关手工计算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应缴纳台账保证金,打印台账联系单后交由企业办理有关台账手续。
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成之前,手册和台账手册变更时产生台账变更联系单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台账手续。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的手册和台账手册变更时,企业应变更料件备案金额,以产生台账联系单供人工修改。
(二)关于对AA类企业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的问题。
对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海关仍按原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进行管理。其中,AA类企业免开保证金台账。手册备案时,系统自动产生空转保证金台账联系单。
对AA类企业,主管海关打印台账开设联系单(00单)并直接办理回执登记手续(回执编号为“0”)后交由企业留存,企业无须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
上述手册变更不涉及限制类商品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保证金台账变更手续;手册变更涉及限制类商品的,主管海关打印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交给企业,企业持同一手册所有未办理银行台账手续的联系单,一并到银行办理台账开设和变更手续。
七、关于H2000系统修改情况
H2000系统在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化手册表头增加限制类标志,标志类型包括3种:
(一)第1种标志表示手册由商务主管部门在2007年8月23日前审批的(含所有已备案手册),H2000系统审核界面显示的选项是“调整前旧手册”;系统按原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二)第2种标志表示手册由商务主管部门自2007年8月23日起审批的,H2000系统审核界面显示的选项是“调整后新手册”;系统按《44号公告》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