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8-22 【生效日期】 2007-8-22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管理,现就《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台账保证金征收环节的问题
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企业应按44号公告规定,在办理纸质手册、电子帐册、电子手册、电子化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备案(变更)时,缴纳台账保证金。
二、关于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的问题
根据《4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A类(包括AA类)、B类企业,应缴纳的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0%”的计算公式中,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的限制类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0%”的计算公式中,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的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综合税率暂定为22%。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造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是指当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进口料件包含非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出口制成品包含非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出口类商品时,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时,只须缴纳按限制进口类料件计征的台账保证金,而不须再缴纳对限制出口类制成品计征的台账保证金。限制类进口料件台账保证金的计征方法同本条第(一)项。
三、关于深加工结转限制类商品管理的问题
自2007年8月23日起,企业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标注内容要求,在申请备案(变更)时将深加工结转的限制类进口料件及出口制成品予以单项备案,并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深]”(注:中括号为半角字符)字样。该部分加工贸易业务不得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方式直接进、出口。
中西部地区符合《44号公告》 “空转”管理规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关于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电子帐册问题
《44号公告》第四条中“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是指企业实施电子帐册联网监管的情况(以下简称电子帐册企业)。
(一)电子帐册企业开设台账手册。
1.自2007年8月23日起,电子帐册企业申请新的电子帐册(或变更电子帐册)涉及限制类商品且需按规定征收台账保证金的,主管海关将在办理电子帐册备案的同时,为企业备案专门用于计征保证金台账的手册(以下简称台账手册)。
2.若企业备案商品项涉及非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的,应根据批准证备案台账手册内容,对不论是否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的限制类料件和制成品均予单项备案并加以区分,其中,在台账手册中备案的非深加工结转限制类商品项应与批准证对应的商品项一致,其他非限制类料件、非限制类制成品则分别合并为一项料件、制成品金额予以备案。同时,按照《4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缴纳台账手册保证金。
3.台账手册不能用于进出口通关。
(二)电子帐册变更新增限制类商品。
1.若新增商品项涉及非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的,企业应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容在电子帐册中一次性、逐项备案新增的非深加工结转限制类料件和制成品的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