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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2006-11-28 9:30:25 【 字体: 】【进入论坛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自2003年8月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在各试点单位和代理银行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改革进展顺利,试点初见成效。随着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数量逐渐增加和资金支付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市集中支付现行系统的网络化、无纸化模式在大大提高单位支付效率的同时,也对支付的安全保障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系统安全,各试点单位和代理银行应高度重视财政资金拨付的安全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关于资金支付方式的划分

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的资金,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余资金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方式予以拨付,没有规定的由预算单位自主选择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二)关于对授权支付的管理

1.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的支付令时要及时处理,并认真核实。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操作人员收到授权支付令后须向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电话核实。

2.代理银行对于向个人账户、外地收款人账户等特别账户划款的授权支付要进行特别的和事前的监管。同一特别账户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日付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超过部分作废票处理。

(三)关于对直接支付的管理

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支付,单位除向国库支付中心报送直接支付申请外,还必须提供纸质申请书(见附件,单位可直接复印附件填报,也可从www.szfb.gov.cn下载电子文档后填报;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所需纸质凭证仍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同时,代理银行操作人员在收到直接支付令后必须向国库支付中心财务人员进行电话核实;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操作人员必须根据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交的纸质拨款凭证支付。

二、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中各方的责任

(一)预算单位的责任

一是要严格按照资金支出划分方式从零余额账户中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进行资金支付;

二是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于2005年10月30日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出健全有效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备案。特别是要在用款计划报审、支付申请和支付令的分岗分设、计算机安全防护、密码维护与使用、对出款短信提示的关注以及与代理银行的动态通讯等方面措施到位,规范运作;

三是在资金支付环节如出现任何安全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代理银行反映,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代理银行的责任

一是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合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有关的零余额账户支出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统一负责协调国库集中支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业务与技术工作;

二是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电话核实要求;

三是对有关安全制度要以内部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要加强对支付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是在资金支付环节如出现任何安全方面问题,请及时向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反映,必要时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是设置专人专岗,负责联络各方,并定期更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之间的有关联系与通讯方式,确保各方的信息沟通能及时顺畅;

二是不断完善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通过软件升级、安全产品和硬件配置进一步加强系统的安全保障。

三、本通知自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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