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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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商务部 2006-11-16 17:16:33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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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近日,五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就《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当前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答:近年来,零售行业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的生活,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生产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这种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与建立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滥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阻碍了供应商的生存发展,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一些供应商凭借其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也存在滥用优势地位损害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利益,破坏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行为。 2.问:有人认为,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属于市场行为,政府没有必要进行干预。请问,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零售商与供应商的正常交易属于普通民商事行为,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需政府干预。但是,如果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出现了不公平交易,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市场本身无法解决,那就不是普通的民商事行为,而是属于公平交易法范畴,政府应当进行干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即双方应当自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任何一方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当零售商凭借其掌握的销售终端处于优势地位,并打着合同的旗号,滥用这种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接受其提出的合同条款,置对方的合法利益于不顾,片面偏袒己方利益时,合同的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已不复存在,合同自由原则也没有任何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办法》,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适当行政干预,正是为了维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3.问:零售商与供应商不公平交易是否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答:不公平交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零售商滥用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二是供应商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无论哪种形式都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零售商的不公平交易,一些供应商不堪重负,为转移费用,或提高商品价格、或降低商品质量,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零售商不公平交易主要损害的是中小供应商的利益,而中小供应商是增强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种类丰富的商品。由于零售商不公平交易的存在,使得中小供应商经营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削弱,甚至难以生存下去,被迫退出市场。如此一来,市场活力将受到削弱,消费者可选择的商品种类就会减少,消费者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第三,个别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与其合作的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促销服务,以此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也将阻碍零售行业的自由竞争,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供应商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选择权,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4.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办法》的起草始于2005年初。起草过程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借鉴了北京、上海、山西、沈阳等地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规范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赴有关省市调研,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学者、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2005年11月、2006年4月两次通过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强烈,对征集到的300多条意见,起草小组认真予以研究,尽可能采纳。社会各界对本办法的指定积极参与、高度关注,充分表明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对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5.问:请问国外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不公平交易是否也有专门规定?能否简要介绍一下? 答: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关系,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值得借鉴。 在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不合理收费方面,法国有2001年颁布的《新经济调整法》,日本有2005年出台的《大规模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法》等等,这些法律都对零售商收费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规范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方面,西班牙1999年出台的《商法典》,法国1992年修订的《法国商法典》,德国2000年5月生效的《反不道德支付法》中,均对货款支付账期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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