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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2006-11-20 9:04:39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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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作出判决,认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十日之内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2.7479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将二者告上了法庭,索赔额高达1亿元。早在2001年,由于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被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嘉裕长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就没有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在此后的几年中,双方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对中粮集团早在1974年就合法注册的“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发展国有知识产权,是新的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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