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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2006-11-8 15:59:05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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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比照本办法办理,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3、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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