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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番禺工商分局 2006-10-13 16:13:11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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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依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2、《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 (二)举办展销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措施;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展销会应提交的资料 1、举办申请书;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举办者两个以上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4、展销会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5、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销会,应提交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自行举办展销会的,应提交举办资格证明文件; 6、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举办单位凭核转通知书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举办展销会申请登记的程序 1、举办者提交申请报告; 2、举办者填写《申请举办展销会登记表》一份; 3、举办者提交有关办展登记证明材料; 4、受理、初审; 5、审批; 6、打印《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准予登记的发给《展销会登记证》;展销会结束后,应注销展销会登记证。 (六)办理地点 1、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核转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办理。 电话:85596566—1104; 2、广州市番禺区内商品展销会统一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登记管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59号,电话:84621694。 (七)办展有关要求 1、展销会举办者领取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招展和办展; 2、展销会举办者应遵守治安、消防等管理规定,展销场所经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展销会; 3、展销会举办者应在领取展销会登记证7日内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展销会需出售门票的,应提前向举办地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4、参展者在展销期间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参展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5、举办招商进场式展销会,在展销会举办前,应提交展销会举办者与参展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给展销会管理硬机关备案; 6、展销会结束后,应注销展销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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