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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出口退税咨询网 2006-11-10 9:48:02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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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算退(免)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2)若以其他价格条件(如CIF、C&F)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费、佣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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