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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6-11-10 11:22:37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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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一家集体企业被人举报后,反获退税70多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厦门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几个月前该局接到举报,某集体企业涉嫌向员工分红时少扣缴个税。厦门市地税局派人调查后发现,该企业为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收到上市公司近两年股息分红后,该企业领导层决定向本企业及下属公司员工以“劳动分红”名义二次分配所获股息红利。在代扣个税税款时,该企业认为该“劳动分红”来源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因此就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以20%的税率代扣员工个税。 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系集体企业,该企业及下属公司员工不持有该企业的任何股份,因此将该笔分红判定为“股息、红利所得”的证据不足;况且该企业制订的“劳动分红”分配方案是以员工的职位和工作资历决定员工所获“劳动分红”数额的,因此应将该笔“劳动分红”视为工资、薪金所得。 厦门市地税局根据税法重新核实该企业应纳税额,除一部分企业高管因适用税率提高少扣缴个税外,该企业整体多缴纳税款70多万元。因此,厦门市地税局依法作出了给予退还多缴税款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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