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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11-20 15:40:42 【 字体: 】【进入论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
就业工作,决定开展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国有企
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安置好职工是其首要任务,关系到改
革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今后几年,这项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
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从维护社会稳定、关心职工切身利益出发,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安排,精心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需要安置人员实现再就
业。
    二、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国
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涉及职工人数多,再就业难度大,必须采取专项措施,提供更加有效
的援助和服务。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要通过“七个一”措施,即向企业派一个再就业服
务组,组织一个再就业政策指导会,与服务对象签订一个实施协议,提供一份求职补贴、一
次个性化职业指导、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服务、一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
程序后,对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再就业信心,提高再就
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要通过“就业新起点计划”的实施,搭建一个新的再就业工作平
台,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更有成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计划实施。有条件的省份要普遍实施本计划。暂不具备条件的,
要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的实施,切实加强组
织领导,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并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参加再就业服务组。再就业服
务组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相关机构要切实履行职
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测算和调度工作,安排足够资金用于计划实
施。要直接面对企业职工,充分听取意见和要求,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认真研究解
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评估计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省级劳动保障部
门可根据本计划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并抄送我部失业保险司。

    附件:就业新起点计划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就业新起点计划

    一、主题
    积极参与,共同努力,走上就业新岗位。
    二、服务对象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七个一”措施,即向企业派一个再就业服务组,组织一个再就业政策指导会,
与服务对象签订一个实施协议,提供一份求职补贴、一次个性化职业指导、一次免费职业培
训服务、一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运用再就业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服务对象尽快实现
再就业,保证关闭破产企业平稳退出市场。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准备(再就业服务组进入企业后15日内完成)
    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适当时间,劳动保障部门组成再就业服务组(由指定机构牵头、有关
机构人员参加)进入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一揽子”服务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做好资金安排。再就业服务组的职责与破产清算组负责企业整体关闭破产工作的职责不
同,是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向企业的延伸。其主要任务是,在劳动保障部门领
导下,组织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具体工作是,对服务对象进行再就业政策宣讲并接受咨
询,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和与劳动力市场对接服务等。在实际操作中应与
企业破产清算组搞好协调,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二)启动计划(实施准备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1.与企业相互配合,对服务对象建档建卡,并按实施方案分类,确定需要再就业的对象;
    2.在企业召开再就业政策指导会,向需要再就业的人员集中宣传再就业和失业保险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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