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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垄断不稳固性的内部视角看反垄断的可行性

来源:国际经济法网 2006-10-31 17:07:47 【 字体: 】【进入论坛


在市场上如果企业数量不多, 则这种市场很容易被大企业所控制和操纵。因此, 发展中小企业对维护市场竞争、抑制少数大企业有重要作用。中小企业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力量。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主导厂商模型表明, 主导厂商在市场上能否行使支配力量, 主要取决于从属厂商的发展状况。


从属厂商的存在和发展对维护市场竞争、抑制主导厂商的垄断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从属厂商多为中小型企业, 具有经营灵活、竞争力强等优点, 但由于技术等原因, 在与大企业竞争时也有一定的劣势。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竞争,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需要利用中小企业的长处, 让它们与大企业去竞争, 以保护市场。


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的成长有很大帮助。通过网络, 中小企业现在能获得过去只有大企业才能取得的信息、资源和知识, 包括复杂的全球营销手段、分销系统和零售网络等。这就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进入全球市场并获得成功的机遇,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也就是市场自身产生了反垄断的因素。


(三) 经济自身发展也在自动进行着反垄断,


即时势推动反垄断虚拟企业的成长发展在市场机制下自发地起着反垄断的作用。虚拟企业是指企业在组织上突破有形的界限, 在有限的资源背景下, 为了取得最大竞争优势, 仅保留企业中最关键的功能, 而将其他功能虚拟化。“虚拟企业是21 世纪敏捷制造的核心内容。它快速的市场反应能力, 多变的组织结构, 无疑都适应了这个时代的潮流。”[2] ( P78) 如生产运动鞋的锐步公司, 虽然连属于自己的工厂也没有, 但它却集中公司的资源, 专攻附加值最高的设计及营销, 生产则委托劳动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代为进行。企业本身不拥有生产线, 不同产品生产的调整成本很低, 企业可以很快抓到顾客的消费需求变动, 迅速设计出反映市场现时动态的产品, 并能迅速地利用营销优势占领市场, 创造企业高弹性的优势。在虚拟化的指导思想下, 企业管理的视野大大地拓宽了, 资源运筹的外延也从企业内部扩展到企业外部, 极大地拓宽了企业资源优化的范畴, 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内外部资源, 使多种优势相互集成, 产生出更加重要强大的综合优势。由此可见, 虚拟企业是一种比垄断更加有效率的经营方式, 它消除了不当的规模经营所带来的规模不经济, 消除了垄断企业庞大的功能机制对自身所造成的日益沉重的压力。


虚拟企业是不会走垄断的老路的。在企业虚拟化策略模式中, 企业追求的往往是一种超常标准, 这种目标要高于企业正常运用自身资源可以达到的标准, 具有突破自身实力界限的欲望。由于市场要求急剧变化, 产品中的技术综合度越来越高, 企业单凭自己的实力往往难以赢得先导优势, 因而能汇聚不同企业优势的企业虚拟化策略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尤其是在科技领域, 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国内企业虚拟化策略联盟中最成功的当数TCL 集团, 它是国内最大的电话生产商, 1993 年进入家电领域, 以在通讯业创下的品牌及销售网络与有生产优势的香港长城公司组成虚拟企业, 只用三年的时间在中国彩电业市场中位居前列。而一些虚拟企业则干脆抛弃了过于稳定的企业组织形式, 具有流动、变化的组织边界, 利用各种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来提供服务, 是一种更加灵活高效的方式。


三、《反垄断法》产生的必然性


综上所述, 垄断虽然仍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但它已受到多种自身和外来因素的干扰。在这个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的社会, 垄断逐渐表现出它的不稳固性。垄断和反垄断是经济发展到当前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交通的发达使视野上的距离缩短, 人的智力的无限延展性却使世界越来越宽阔。


垄断的缺点使反垄断取得了实施的权力, 而反垄断的目的并不是消除垄断, 而是消除抑制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国家的反垄断应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在国家调控和疏导下进行协作型竞争。反垄断不是一国的事情, 需要国际上的协作。


美国《谢尔曼法》禁止所有限制贸易的合同、阻碍贸易的联合和阴谋破坏贸易的各种行为, 以及在商业中任何方面的垄断及旨在实现垄断的联合和协定。这样如对洪水猛兽般地抑制垄断, 作用上往往会出现偏差, 在反垄断的同时限制了太多正当的贸易行为, 牺牲了效率。因此, 反垄断虽是可行的, 但必须慎之又慎, 既要抑制不正当竞争, 又要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保证其平稳迅速发展。


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 更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我国有特殊的国情, 大型企业还带有行政管理的职能, 既是市场参与者, 又是行业立法者、执法者和裁判。在国有企业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必须有所选择时, 往往会习惯性地偏重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在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 并不注重保护弱小企业, 这在削弱市场公平性的同时, 也势必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时代呼唤《反垄断法》, 这就要求政府应尽快为各类企业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和有序的市场, 鼓励合理竞争, 打破形形色色的垄断, 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此前, 1993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第一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另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中也涉及了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内容。我国在1994 年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制定工作, 2004 年3 月, 商务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上报国务院审议, 目前正处于审查修改阶段。商务部推动的《反垄断法》制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对加快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进程和提高反垄断立法的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反垄断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竞争, 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 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又要为国家适度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3 ] ( P113)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必然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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