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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海外经验,健全反商业贿赂法规
唐明

来源:国际经济法网 2006-10-31 17:06:33 【 字体: 】【进入论坛

海外反商业贿赂如火如荼

 

中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败的重点以来,媒体纷纷报道了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各类举措和行动。如北京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6年4月公布了四起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

 

此前,媒体也曾曝光了跨国公司系列商业贿赂案件。最近一起引起关注的商业贿赂案是德普“回扣门”事件。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是全球著名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简称DPC) 在天津的子公司,于1991年成立,从事免疫药盒的分装、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销售等业务。根据美国司法部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认为,DPC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因此DPC公司要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 万美元的罚款,还要付出75 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总金额超过480 万美元。除此之外,近两年国外还有一系列的商业贿赂案也被媒体曝光。

 

为了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商业贿赂法,该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惩罚规定。而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则是最严厉的法律之一。

 

1976年5月,美国证监会发表一份名为《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这份报告在美国社会引起震撼,美国舆论认为,虽然这些企业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但是,这种行为有违美国公众的道德期望以及价值观,腐蚀了公众对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其消极影响也会传导到美国国内。

 

在这样的背景下,1977年,美国正式出台《反海外腐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该法规定,对涉嫌的个人,可以处5年徒刑,并终身禁止从事涉案行业。

 

随着美国海外公司的发展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海外反腐败法》越来越显示出其威力。其严厉的处罚措施和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构成了对美国公司的全方位约束。公司一旦卷入其中,商誉损失更是惊人。此后,美国国会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 协商,谋求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1997年,美国与33 中外企业文化个国家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此外,美国还与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谋求同样的支持,这些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2003年12月,包括中国在内的43 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16 条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这部公约,成为查处跨国公司在外国行贿的有力武器。

 

 

 

健全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

 

迫在眉睫就反腐败的法律而言,中国的立法并非一片空白。事实上,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早已制定了相当严厉的法律法规。

 

早在1993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 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是第一次在立法上提出商业贿赂问题。

 

1996 年11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则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还特别规定,对实施商业贿赂的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可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执业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现行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分则中,具体包括第163 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84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以及第385至39 3 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可分别情况,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罚。

 

但是,有专家对照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认为当前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仍存在四个不足:

 

第一,从行贿角度而言,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专门界定。同时受贿主体范围局限,导致违法难究。

 

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与受贿有关的罪名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受贿主体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而美国《海外反腐败法》中受贿主体包括: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政党官员或外国政府机构的候选人。任何等级的公务人员都包括在内,没有区别。同时,《海外反腐败法》所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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