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 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9 ]应当说,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同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试分析如下:
(一) 对象不同。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的是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英国行政法学专家H韦德认为: “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 这乃是个至理名言。”[10 ] 正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担忧, 现代各国的行政法才相继采用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针对的则是市场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 它所防止的是市场主体的竞争权的滥用。
(二) 性质不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于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全过程。而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并不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它仅仅是反垄断法适用过程中的违法确认原则, 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三) 地位不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 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
“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 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11 ] 而在反垄断法中, 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并没有主次之分, 同为二元分析模式中对立的两极, 只是在上个世纪70 年代后期二者才逐步地融合, 初步显示了以不同层次的合理分析取代双峰对峙的二元分析模式的趋势。
(四) 内容不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主要有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12] 有
的学者认为由以下四项组成: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13 ]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14] 总的来说, 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其中经济效率的考量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而对于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而言, 其内容主要包括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意图、竞争者的市场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影响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 其实质是一种比较单一的经济分析。
(五) 后果不同。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 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 行政不当和行政违法二者并称行政瑕疵,[15]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 不合理性和行政违法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而在反垄断法中, 违反合理分析原则将产生违法的后果, 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因此, 在反垄断法中, 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导致违法, 不合理性和违法性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显然, 二者的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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