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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连动规制模式

来源:国际经济法网 2006-10-31 17:00:45 【 字体: 】【进入论坛


( 二)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将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它们的授权单位以制定和发布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实施的行政垄断行为。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两个特点是: 第一普遍性, 被限制的行为相对人不特定, 具有普遍性。第二, 抽象性, 可以较长时间地发生效力、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其行为不具体具有抽象性。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不但危害范围广、时间长, 而且行为被赋予了合法的表象, 具有违法的隐蔽性。被损害人往往无以寻求司法救济。例如: 1997 初。河南固始县政府文件: “ 为了保护本县化肥生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包括供销合作社系统) 从外地购进碳铵, 违者除没收商品和非法所得外, 还要按有关法规予以重处, 并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目前在我国属于不可诉行为, 受害人往往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得法律对受害人的救济缺位。因此, 应将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我国加入WTO 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对“ 司法审查”作出下列两项承诺: 我国应设立指定或维持裁决机构, 并独立于要审查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审查程序包括给予受被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提起上诉的机会。从以上我国作出的承诺看, 我国选择了普遍司法审查制度, 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 让法院作最后一道防线。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 司法机关审查包括国务院在内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从法律视角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否进行评判, 将进一步确定法律的权威, 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 三) 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机构名称及组织。借鉴我国成立反贪局的成功经验, 在最高检察院设置反垄断执行机构, 也包括反行政垄断。可称为国家反垄断局。


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国反垄断执法体系包括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委员会和普通法院。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是根据1947 年《禁止垄断法》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隶属于首相, 是内阁之外的政府行政机关, 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韩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公平交易委员隶属国务总理, 独立处理事务。俄罗斯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设立部长, 由联邦政府总理提名, 总统任免。反垄断政策与企业扶持部包括总部和几个分支机构。


各国都是立足本国现实国情解决本国问题, 因此, 没有统一的机构名称, 也没有统一的程序和任务。我国在现阶段, 反垄断主要是反行政垄断, 但是行政垄断具有阶段性, 今后具有长期性的垄断还会是经济垄断。因此, 目前反行政垄断的执行机构应为国家反垄断局。因为垄断分为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无论是垄断状态还是垄断行为都极为复杂, 认定相关产品、市场、社会弊害等都极具专业性, 所以这个机构的成员应该是资深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组成。国家反垄断局应由总局和分局组成。总局局长由总检察长提名, 全国人大任命, 其他人员由总检察长任命。总局在总检察长领导下, 具有案件处理的高度独立性。分局的分布与省级反贪局类似。


在现阶段, 法律的规制是最有力、也是最后的屏障。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规范垄断行为和规范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的竞争关系。行政垄断的基础是我国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干预。反垄断法是随着国家对破坏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而产生的, 因而, 规制行政垄断也就具有了以国家之手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 即具有了经济法的本质。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构建连动规制模式: 具有高度独立性的三个机构分治合作, 或许是治理行政垄断的理想模式。我国应设置三类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司法审查机构和政府管制机构, 并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它们独立性和权威性。三类机构的独立性, 主要来源于超然的地位, 它们与垄断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保持一定的距离。三类机构之间, 它们和政府政策部门的职能以及行政设置等也保持一定的距离, 切断它们与行政部门在利益上的紧密联系, 从而减少来自政府的直接干预, 从制度上保证行政垄断规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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