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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2006-12-26 10:22:41 【 字体: 】【进入论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现将2007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时间
    2007年1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二、 年检范围
   (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本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
   (四)成立不满一年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参加年检。
    三、 年检内容
   (一)总结检查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纳税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四、年检方法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及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凡参加年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并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参加网上年检的发行单位,在网上填报数据后将表格下载连同网上生成的回执一并附上。
   (三)参加网上年检的单位及要求同2006年年检。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网址:
www.cnempp.gov.cn
   (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07年4月20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对网上年检的单位材料,要上网确认是否已将数据填报网站,同时对通过年检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对通过年检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
   (五)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上述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报告,连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我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存档)和网站回执于2007年3月10日前报送我署,由我署审核批复。通过年检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持批复件到我署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持批复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二)缓期登记期限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出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所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申请,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我署审批。
    年检登记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总结报告和我署统一印制的《年检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被缓期登记、警告、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一并附上。2007年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务必将上述材料报送我署。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2007年本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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