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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质检局 2006-11-4 17:35:49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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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数量鉴定也包括重量鉴定。一般的数量鉴定是指除重量以外的鉴定,证明商品的 实际数量。凡不以重量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单位,按照发票、装箱单或尺码明细单等,鉴定该批商品的件数及商品包装内部货品的个数、件数(如罐头的听数、罐 数、服装的件数、皮鞋的双数等)以及长度(纺织品的长度如米、英尺、码等)、面积(皮革的平方厘米等)、容积(液体商品的公升等)、体积(木材的立方米等),进行核点计数 ,得出整批商品的准确数量。出具数量鉴定证书,作为贸易中交接、结算或处理索赔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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