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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连市司法局 2006-11-9 8:31:00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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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采用外汇反担保形式的,应落实反担保单位外汇资金来源。 反担保须由有外汇收入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出具。或者由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三资企业)出具。我行不接受无外汇的行政部门的反担保。 3 、如保证金或外汇反担保是外汇额度, 还须有配套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反担保。 第十一条 《开具保函申请书》经我行审查同意后,我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附式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函的主要内容; 2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3 、我行的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4 、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5 、担保合同与保函的关系; 6 、偿付方式。 第十二条 如果有反担保单位,还应向我行出具反担保函(附式三)。反担保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函的主要内容; 2 、担保金额; 3 、反担保人的责任、义务; 4 、反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5 、反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保函的关系; 6 、偿付方式。
第四章 保函的开立 第十三条 我行开立保函时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A、基本栏目 1 、保函编号; 2 、各当事人名称、地址; 3 、有关合同、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所供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工程项目名称等。 4 、保函金额。 B、责任条款及索偿办法 1 、责任条款--包括申请人、我行、受益人三方面所负责任、义务。 如属我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进口类保函,则只需列明我行的付款责任。 2 、索偿条件--包括受益人向我行提出索偿的方式、期限、渠道、 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 C、保函效期 1 、生效期--我行开立保函一般自开出日起生效,但预付款退款保函、 留置金保函应订明向我行收到预付款、留置金之日起生效。借款保函一般应订明自对方拨交贷款之日起生效。 2 、失效期--我行开立保函均需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第十四条 对国外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保函格式开立保函, 我行应认真审查,特别是对保函格式中如规定有担保行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的条款,应向申请人解释这种保函的风险,建议申请人争取取消这一条款。如因故不能取消,则应由申请人在其《开具保函申请书》或在《外汇但保合同》中写明由申请人承担接受这一条款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 对要求我行委托国外银行转开或对我行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我行一般可以接受,但应向申请人讲清这种作法的不利之处,如风险增大、费用增多等等。 第十六条 对国外银行委托我行转开保函或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我行应调查落实国外银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国外银行,我行都可以接受。 第十七条 我行开立的保函,原则上不规定法律条款。如国外受益人要求在保函中列明适用受益人所在国法律时,应建议申请人争取改为按第三国(如瑞典、瑞士、英国等)法律解释和仲裁。如争取无效,在申请人同意接受受益人要求的情况下,我行可按要求开立。 第十八条 国外银行要求我行转开或保兑的保函,如该保函中列有适用该银行所在国法律时,应予取消,或改为采用第三国法律解释和仲裁。 第十九条 由我行自拟文字对外开立保函时,应事先把保函文稿送申请人请其确认,再向外开出。 第二十条 保函开出后,国外向我行要求转开、保兑、或修改,均应洽申请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保函开出后,应随着申请人履行责任义务的进度,及时办理减额和注销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行开立保函后,应在保函有效期内按季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费率为2 -4 ‰。如保函金额每季递减,则担保费也随之递减。 各行可根据担保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申请人的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的情况在2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另作处理。具体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 、担保金额50万美元以下(包括5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 下同)按4 ‰计收; 2 、50万美元以上,100 万美元以下(包括100 万美元)按3 ·5-4 ‰计收; 3 、100 万美元以上,150 万美元以下(包括150 万美元)按3-3 ·5 ‰计收; 4 、150 万美元以上,250 万美元以下(包括250 万美元)按2·5 -3 ‰计收; 5 、250 万美元以上按2 -2 ·5 ‰计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我行对外出具担保后,应在10天内向当地外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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