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海关事务 > 法律法规 > 其它部委文件 > 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57号公告(关于出口经营者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事项)

来源:海关总署 2006-11-11 9:38:15 【 字体: 】【进入论坛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57号公告 【发文机关】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8-30 【生效日期】 2006-8-30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06年  第57号

 为更好地支持中国企业到缅甸、老挝投资,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现就出口经营者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经营者向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缅甸、老挝投资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逐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经营者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第43-58项易制毒化学品且为境外中资企业生产自用的,可采取年度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次年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计划(包括品种、数量、用户、用途、报关口岸、运输途径等)。该计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后核准。

  三、出口经营者实际出口前,仍应按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商务部在年度出口计划范围内核准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凭证在指定口岸办理海关手续。

  四、出口经营者须建立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台帐,详细记录对缅甸、老挝的出口情况,并保留相关单据至少两年备查;同时,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对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汇总上报商务部。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上述出口经营者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结果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并抄报公安部和海关总署。


  六、对于出口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或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商务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视情取消已批准的年度计划并暂停新年度计划申请的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发送给好友】 【打印】 【关闭】编辑:嘟嘟 【添加到收藏夹 RSS

○精彩推荐: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关贸网图片导读: 更多图片>>>

凯诺德机构总裁冯燕全参 张向晨:面对REACH法规该 中国将适时出台燃油税和

■论坛新贴:
免责声明:本站引用网上的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您联系我们,我们会马上做出明确答复。
热点新闻

最新新闻
·建设部、商务部公布
·商务部公布符合铟、
·07年前3月中德双边贸
·中国海关发布关于07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
·2007年一季度意大利
·宁波海关:“五位一
·佛山迎来首批经阿拉
·6月1日起进出境携带
·唐家璇:望美方采实
·中国和新加坡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