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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来源:外经贸部 2006-11-8 16:22:34 【 字体: 】【进入论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授权范围受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第四条 领证资格:一、出口许可证应由出口单位申领,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有领证员的单位应凭领证员证申领,无领证员的单位,领证人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配额承受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由代理出口企业申领并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代理出口企业加盖公章。

     二、出口许可证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领。异地办证,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办理人应出示领证单位委托书(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发证机构应将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许可证申领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见附一,略)。申请表需申领单位填写的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申请表第1项出口商)公章。

     二、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下达出口配额的批准文件,包括:

     (一)出口配额文件: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的文件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

     (二)配额招标商品文件(正本):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无偿招标商品中标证明书。

     (三)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加工贸易批准文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文件(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核《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其他情况应提交的文件:

     (一)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三)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提供主营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及配额单位与主营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四)配额批准文件规定配额承受单位需由指定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持两企业签署的代理协议办理申领手续,并应提供配额承受单位与代理企业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申请表备注栏应注明由XX公司代理出口。

     (五)配额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必须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并申领许可证的,代理企业应提供与配额承受单位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第六条 各发证机构在受理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应检查申领单位提供的申领出口许可证所需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对手续不齐备的,应退回申领单位,并向申领单位一次讲明需补齐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凡符合手续可以受理的申请,经办人在申领单位填写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上签字注明取证日期,将第二联退回领证人员作为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凭证。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依据及《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审核配额管理部门批准出口配额的文件(本规范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各项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各项内容必须与批件一致,如出口商、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以及批件有管理要求的各项内容。出口配额当年有效。

     三、审核出口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有关内容,包括:进口国别、合同号、报关口岸、运输方式等。

     四、审核出口企业的经营权:出口企业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所申请出口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五、审核出口商品的数量:凡有出口数量管理的商品,其申领数量(累计)均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条
 
     一、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程序。

     二、内部审批程序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由经办人员初审后由处领导签发。

     三、发证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实行三级审批,即由经办人员初审和处领导复审后,报上一级领导签发。

     四、从企业临时借调人员不得从事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初审:

     一、经办人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申请、除无配额(或元批件),经办人员不得受理外,其他原因不能发证或改证的,由经办人在初审意见栏注明不发证原因,报主管处长审核。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领导审核。

     二、对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申领,经办人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名,注明初审意见,并填写一式二份《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二),按时送主管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 复审及签发:

     主管处长对经办人写明初审意见的申领材料进行复审或签发(实行三级审批的发证机构,由主管处长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上一级领导签发)。对申请表上同意的必要改动处,主管处长应在改动处签字。一份申请表打印多份许可证的,由处长写明意见并签字。经审核不能发证的,写明原因及时退经办人。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交接、打印

     第十三条

     一、对同意签发的许可证,主管处长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将登记表和许可证申领材料,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办理交接。

     二、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对申领许可证的材料与《许可证发放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接收。

     第十四条 打证:

     一、同一企业同一商品只能用一台计算机打证,不得同时使用另外一台计算机打证(实行局域网的发证机构除外)。

     二、录入人员在接到打证材料后应及时准确录入。严格按计算机操作规程操作,将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输入电脑后,仔细核对,确认各项内容输入无误后再进行打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证打好。对确需办理加急的,由主管处长签署意见,随交随打。

     三、对没有业务处长签字和主要内容改动无处长签字的申请表,不得录人。经处长或上一级领导签发的许可证,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内容。

     四、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对打印好的许可证与原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对,打印错的证书及时补打。对打印错的证或废证及时登记许可证号及许可证纸面流水号。打印无误的证书按业务处经办人员主管商品分类,并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并登上许可证号码。连同申领材料送发证经办人或处长办理交接。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签收。一联由业务处经办人保管,二联由主管业务处长留存。

     五、发证经办人员接收许可证后,应对许可证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证号、份数是否与登记表一致,许可证证面内容与申请表是否相符。发现打印有误的许可证,应及时报告处长,处长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人员核实后,由机房录人员签字取回错证,重新打印,打印后由机房值班人员与业务处长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新证号,注销旧证号,并签字。

     第十五条 打印待发的许可证由经办业务人员或司章人员复核后盖章,未经二级(或三级)审批,不得加盖许可证印章。司印人员对于确认不符合审批制度的及违章办证的问题,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建议,直至拒绝加印,把好最后一道关。

     第十六条 录入中发生的问题,由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与主管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解决。录入人员不得接受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以外人员送证、取证、改证、核对配额。

     第十七条 发证:

     一、经办人员清领证人员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收许可证,并查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二、无特殊原因,从收到许可证申请表到盖章待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退证的处理

     第十八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及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需要延期的,可以办理退证。出口单位应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构。退证要求当年配额当年有效,发证机构应严把退证关。退证时,对于未使用的,出口企业应将原出口许可证证本的一、二、三联交还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做注销处理,对于未使用完的,出口企业应将原出口许可证正本第一联交还原发证机构作核销处理。

     第十九 条申请单位办理退证程序:申请单位必须填写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三,略),附上原许可证正本,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井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一式两联,主要内容不得涂改,其中一份由发证机构经办审核签收后退申请单位作为已退证凭证。另一份由发证机构办理完退证手续后连同原许可证正本文经办存档。

     第二十条 发证机构办理退证程序:发证人员对退证申请应首先与外经贸部EDI中心核查海关清关数据。凡未在海关清关的不予办理退证手续。并在退证申请表上写明初审意见,在许可证正本备注栏注明退证日期并签名,填写《许可证发放登记表》,报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经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签收后,在数据库中注销原证数据。机房要在退证上注明已删除或已核销字样并签名,注明删、核日期。经机房值班人员或录人员办理交接后交经办人员存档。经办人员要将退证申请表及退证单独存放。由机房按季度打出退证总数清单,交业务处统一核对数据,核对无误后将退证清单和退证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严格退证数据管理。退证时,应审核许可证正本背面海关签注栏的海关出运备注,及口岸海关签章。对于许可证证面数量部分清关退证的,海关备注不清或无海关签章的不予办理退证,退证时应准确核减配额数据。

     第二十二条 申领单位办理退证手续后,需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发新证手续办理。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丢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备案,并在《国际商报》或《国际经贸消息》上刊登遗失声明,据此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在接到丢证单位的书面报告、记挂失证明后,经办人员应先查询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核实报关情况,并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经主管处长审核,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补证。发证机构可按原许可证号将丢失的许可证注销并重新签发新的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XX号出口许可证遗失作废,由新签发的XX号出口许可证替代”。不允许用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重新盖章后再继续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见附四,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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