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更改、退证、遗失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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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东省政府网 2006-11-8 16:17:38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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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更改的处理。
1、进口许可证应在进口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一般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重要工业品及重要农产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配额年度下一年的三月底(包括延期);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返销期限及其翌年的二月底(包括延期)。
2、进口许可证因故需要延期或者更改,都应在有效期内进行,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行延期。如在该证有效期内没有对外签订合同,不予延期。延期和更改时均需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更改表并加盖公章,连同原发许可证交原发证机关。
3、更改进口许可证的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更改"收货人"、"贸易方式"、"商品用途"、"外汇来源"、"规格型号"、"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数量",申 请单位应提供配额原审批机关同意更改的文件;更改"进口商",应提供"收货人"的更改申请及收货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更改其余各项或者分割许可证数量,应提供更改或分割书面说明。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更改、退证处理。
1、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半年,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跨越翌年的二月底;
(2)不得超过出口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
(3)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返销期限;
2、出口许可证的延期、更改均需在原有效期内填写退证申请表;退证后,按许可证申领程序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的有效期、延期处理
《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肉鸡的证书最长为半年。在合同有效期及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延期。
(四)进、出口许可证遗失的处理
1、申领单位如丢失进、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备案,并在《国际商报》或《国际经贸消息》上刊登遗失声明,据此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2、原发证机关接到丢证单位的书面报告、挂失证明后进行数据核查,核查无误后注销该证换发新证,证书备注栏注明"XXX号进(或出)口许可证遗失作废,由该证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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