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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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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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2006-11-8 17:02:53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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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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