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境内,并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得将外汇擅自存在境外;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用汇,需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国家实行外汇管理的结汇、售汇制,是为保证充足的外汇来源,满足用汇需要。在进出口货物时,进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于1991年1月1日施行,1995年7月1日起,又下发了补充规定,严格实行出口结汇与出口退税挂钩的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的有关内容主要是:
(一)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货物,出口单位应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早领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
(二)海关接受申报,关员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随附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左侧盖骑缝章;查验关员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内批注签名,填写“报关单编号”栏,在“海关盖章”部位加盖验讫章后,连同出口收汇核销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还出口单位。
(三)银行凭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并把核销单编号填写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
(四)外汇管理局凭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退出口单位。
(五)税务局凭海关盖章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银行出具的写有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外江管理局办结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等单据办理退税手续。
(六)外汇管理局在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掌握其使用情况,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出口单位有正式申请函;
2. 申领人有核销员证;
3. 未用核销单累计数不超过上次领用数的四分之一;
4. 申领份数不超过上次领的份数;
5. 首次领单者必须备份其有关出口合同。
(七)外经贸部门批准有权接受1万美元以下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小批量出口订货的国营企业出口货物,视同一般贸易出口业务,须按规定办理收泄露核销手续。旅游者自带出境的,凭盖有“外汇购买章”的发票验放出口,不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须凭核销单办理手续。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机械设备、材料出口,按一般贸易出口办理核销;出口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作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物品等,凭出口单位出具的证明,按出口不收汇办理核销。
(九)援外项目物资、捐赠、暂时出口货物、出口样品、广告品等非贸易性的货物出口,无须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
其他情况:
1.出口单位报关后货物因故未能出口,要求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由出口单位退外汇管理部门注销该核销单及其存根。
2.对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在起运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则由货物出境地海关签发,如出运过程中发生退关或其他情事,出境地海关应及时通知出口单位或代理人,以便办理报关单和核销单的更改手续。
3.如出口单位委托有代理报关权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但由委托单位签订出口合同并收汇的,报关时应使用委托单位的核销单。
4.如出口单位委托其他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出口并报关,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的,应使用代理出口单位的核销单,并须在“出口单位备注栏”内注明委托单位名称。
5.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须由负责报关并直接收记的出口单位使用该单位的核销单报关,并在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备注”栏内注明联合出口单位名称、地址、各单位出口金额。
二、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单”上的,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付汇手续。
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其它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