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本清单第一部分是导弹和其他运载系统(包括弹道导弹、巡航导弹、火箭和无人驾驶飞行器)及其专用物项和技术,第二部分是与第一部分第一项相关的物项和技术。
(二)含有第一部分中所列物项的系统应被视为第一部分的物项;但如所含物项与系统不可分或不可复制,且系统为民用用途设计,则该系统应被视为第二部分的物项。
(三)本清单所列任何项目均包括与之直接相关的技术。
二、定义
本清单应用以下定义:
(一)“技术”是指“研制”、“生产”或“使用”本清单所列物项所需要,并可以“技术资料”或“技术援助”的形式传授的专门知识。但“技术”不包括“公开领域技术”或“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
1、“公开领域技术”是指没有传播限制而可以自由获得的技术(包括仅受版权限制的技术)。 2、“基础科学研究”是指主要为获得贯穿在现象和观察到的事实中的基本原理性知识,而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实用目的或目标所进行的实验或理论工作。
(二)“研制”是指生产以前的所有阶段,如:
1、设计 2、设计研究 3、设计分析 4、方案研究 5、样机的装配和试验 6、试生产方案 7、设计资料 8、把设计资料转化为产品的工艺过程 9、结构设计 10、总体设计 11、绘制设计图纸
(三)“生产”是指所有的生产阶段,如:
1、生产设计 2、制造 3、总成 4、装配 5、检验 6、试验 7、质量保证
(四)“使用”是指:
1、操作 2、安装(包括现场安装) 3、维护 4、修理 5、大修 6、翻修
(五)“技术资料”是指下列形式:
1、规划 2、计划 3、图表 4、数学模型 5、计算公式 6、工程设计与技术规范 7、书写或记录在磁盘、磁带、只读或可读写存储器等存储介质上的手册和说明书 (六)“技术援助”是指: 1、技术指导 2、派遣熟练工人 3、培训 4、传授知识 5、咨询服务
(七)“生产设施”是指在研制生产的一个或几个阶段中组成整套装置的设备,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软件。
(八)“生产设备”是指工具、样板、夹具、芯模、塑模、冲模、定位装置、校准装置、试验设备以及其他机械和部件。这些设备只限于那些为"研制"或"生产"的一个或几个阶段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第一部分
一、能把500千克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千米以上的完整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巡航导弹和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
二、能用于第一项中各系统的如下各项:
(一)弹道导弹的各级 (二)火箭的各级 (三)导弹再入飞行器 (四)用于上述第(三)项的陶瓷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 (五)用于上述第(三)项的烧蚀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 (六)用于上述第(三)项的、用热容高的轻质材料制造的热沉装置及其部件 (七)为上述第(三)项专门设计的电子设备 (八)推力大于或等于90千牛顿的可贮存推进剂液体火箭发动机 (九)总冲大于或等于1100千牛顿.秒的固体火箭发动机 (十)能使射程为300千米的弹道导弹的精度达到10千米或以下圆公算偏差的制导装置 (十一)推力矢量控制系统 (十二)弹头保险、解保、引信和起爆装置 (十三)为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与设备
三、运载火箭的级间机构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备
四、火箭发动机的壳体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备
五、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于第一部分第一项中各系统的液压、机械、光电或机电控制系统
六、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于第一部分第一项中各系统的姿态控制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