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海关事务 > 法律法规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2号(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

来源:中国海关网 2007-4-25 15:21:58 【 字体: 】【进入论坛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3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5年第8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13日起,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对申报进口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1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5年12月13日起,对申报进口由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2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1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办公厅



发送给好友】 【打印】 【关闭】编辑:serena 【添加到收藏夹 RSS

○精彩推荐: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关贸网图片导读: 更多图片>>>

凯诺德机构总裁冯燕全参 张向晨:面对REACH法规该 中国将适时出台燃油税和

■论坛新贴:
免责声明:本站引用网上的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您联系我们,我们会马上做出明确答复。
热点新闻

最新新闻
·建设部、商务部公布
·商务部公布符合铟、
·07年前3月中德双边贸
·中国海关发布关于07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
·2007年一季度意大利
·宁波海关:“五位一
·佛山迎来首批经阿拉
·6月1日起进出境携带
·唐家璇:望美方采实
·中国和新加坡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