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海关事务 > 法律法规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0号(关于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有关事项)

来源:中国海关网 2007-4-25 15:16:31 【 字体: 】【进入论坛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5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2005年10月,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向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并发布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由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5年12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由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16%的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三、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苯酚的,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商务部复审裁决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88号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办公厅

发送给好友】 【打印】 【关闭】编辑:serena 【添加到收藏夹 RSS

○精彩推荐: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关贸网图片导读: 更多图片>>>

凯诺德机构总裁冯燕全参 张向晨:面对REACH法规该 中国将适时出台燃油税和

■论坛新贴:
免责声明:本站引用网上的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您联系我们,我们会马上做出明确答复。
热点新闻

最新新闻
·建设部、商务部公布
·商务部公布符合铟、
·07年前3月中德双边贸
·中国海关发布关于07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
·2007年一季度意大利
·宁波海关:“五位一
·佛山迎来首批经阿拉
·6月1日起进出境携带
·唐家璇:望美方采实
·中国和新加坡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