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8号(关于对当事人无法查清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予以收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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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海关网 2007-4-24 10:49:00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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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知识产权类 |
|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8号 |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2005-9-21 |
【生效日期】 2005-9-21 |
| 【效 力】 [有效] |
| 【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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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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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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