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内勤科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在海关机关服务分中心领取);
(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
(五)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二、关于“主要工序”的限制规定
海关总署第168号令第三条明确,“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根据该规定,目前海关已经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
三、关于“承揽企业资格”的认定规定
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四、关于“跨省外发加工以及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的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就地任意处理”问题
(一)我关对企业跨省外发加工的申请不作限制。
(二)第168号令第二十四条明确,“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但由于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尚在试点阶段,关于外发加工的新的相关管理规定尚未下发,所以,目前,仅限于试点企业的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申请不运回本企业。
五、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试点情况说明
海关总署拟将外发加工业务纳入计算机管理,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已经开发完成并于2008年1月开始在黄埔海关进行试点。该系统何时全面推广,海关总署尚未明确。一旦明确,总署关于“外发加工”的具体管理规定会随之下发,我关再做进一步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