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5年第38号公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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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海关网 2007-4-24 10:02:26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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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综合类 |
| 【文 号】 海关总署2005年第38号公告 |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2005-7-28 |
【生效日期】 2005-7-28 |
| 【效 力】 [有效] |
| 【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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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 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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