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大岭山镇加工贸易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缉查条例》及黄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有关账簿管理等制度的规定,2007年度报送帐册资料工作定于即日起展开,现要求如下:
一、凡在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注册或备案(不包括异地报关备案)的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管辖企业)必须按照海关缉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和《黄埔海关对外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埔关调[2002]1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保管和报送有关帐册、凭证和报表。
二、管辖企业自即日起至4月30日,必须将《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情况调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内控制度资料送至长安办事处缉查科企管窗口(长安办办公大楼二楼西侧)进行审查。
三、经海关发现报送报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及帐册管理不符海关要求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企业不得被评为A类管理企业,其中因建帐不规范被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海关评降为C类管理。
四、各有关企业务必按期如实报送相关资料,逾期不报者,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镇区加工贸易企业帐册资料报送时间安排:
大岭山镇区企业报送时间性为3月1日至3月31日;
长安镇上角、厦岗、厦边、上沙、沙头、锦厦管理区企业报送时间为4月1日至4月1日;
长安镇乌沙、新民、新安、咸西、霄边、涌头管理区企业及镇办企业报送时间为4月16日至4月30日。
六、新办企业如需领取《黄埔海关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可到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稽查科企管窗口领取。
七、咨询电话:2200712。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