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
《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改革和制度建设,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一是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为重点,进一步明确院长的管理目标和责任。认真实施《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制度(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及评价制度。按照服务质量、服务技术难度与风险程度、服务态度以及服务数量等业绩对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奖惩,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并严格管理,坚决制止科室出租、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同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收入挂钩。
二是继续制定和完善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指南,逐步推广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制度。在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其他药品临床应用指南,试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制度。
三是认真清理整顿乱检查、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严格实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和住院费用清单制,探索实行单病种费用最高限价制度,努力使人均门诊费和人均住院费的上涨幅度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
四是完善和落实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公开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服务承诺、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
五是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修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建立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把荣辱观和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在职医务人员的教育、考试范围。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器材采购办法。
一是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鼓励大型制药企业直接参与竞标。
二是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积极探索遏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中标后对医疗机构“二次攻关”的有效措施,保证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维护患者利益。
三是继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规范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行为。总结北京等八省市经验,扩大试点,逐步将其他医用器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三)强化医药价格监管。
一是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对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调整,对价格偏高的要实行分期分批降价。
二是通过综合措施全面规范医院药品加价行为,将医院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
三是完善药品定价办法,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改进定价方式,选择部分药品试行从出厂环节开始控制价格;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防止药品生产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提高药品价格。
四是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干预。通过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逐步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体系,通过公开市场价格信息,规范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五是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尚未执行的地区必须抓紧在年内完成本地区项目归并和价格调整工作。各地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性、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六是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性质,研究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七是继续开展全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患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