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间接税,随着进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关税的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者。直接负担人通过各种方式,将所纳税负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真正购买者和消费者。关税转嫁分为前转、后转和消转三种形式。关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的为前转,由供给者负担的为后转,由进出口商抵进出口成本,而不转嫁转给他人的为消转。
关税转嫁与国家对外贸易关系和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也与在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有关。对于经济发展不高的国家来说,或对一个实行进口限制的国家来说,进口商品供给弹性十分明显,在这些国家进口数虽与价格水平高低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有利可图的就进口,无利则不进。进口国对进口商品采取的压价或不正当提价的行为,都会导致外国供给商将进口产品转向他国市场。因此,此时不管需求弹性如何,进口商品的有关税收都会由进口目的地企业或消费者承担,而不会由进口商品的外国供给商承担。
如果进口国对进口商品进行直接管制或受到外汇限制,并在零售环节没有进行定量供应和价格管制的话,进口商品所承受的进口关税,会由从事进口的商人或从事经销的部门承担。因为凡是进口商品受到管制和外汇限制的地方,进口成本大,进口商品的货币价值和它们的实用价值之间的差额就大,购买者因此而减少后再把进口关税随产品价格一并转给消费者,势必受到抵制。
在国际贸易中,关税转嫁的形式和转嫁度与国与国之间对商品的供求状况有关。
也就是说,国与国之间对某一商品的供给状况及需求程度,当他们在充当最终关税承担者方面有重大影响。例如:当甲国某种消费品完全依靠从乙国进口时,进出口税负担会由乙国转给甲国,或者是政府或者是消费者。但是如果甲国所需商品可由国内生产,那么对乙国进口商品课征的关税便具有保护性质。此时物价上涨,税负由甲国消费者负担,生产者得利;物价下降,进口税由乙国进口商负担,甲国政府获利。如果甲国国内工业发达,物价低于国际市场时,其进口税均由乙国进口商承担。
在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统治的情况下,政府在承担关税向外转嫁的任务。关税向外转嫁是门技巧,它要求设计者必须掌握这样一些材料,即本国进出口产品总规模和结构,进口商品中哪些基本国生产,哪些是生活必需品,哪些进口商品在本国具有垄断性,本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和规模,出口产品中哪些在国际市场上有影响,有无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产品和近似垄断产品等。掌握了之后,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基本措施:第一,根据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实行压价、减价、免税或增税的作法。压价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的削减进口商品价格,以便进口关税可以由一部分受到进口商品降价的抵消。压价不奏效时,政府可以减免关税,允许或鼓励该商品的输入(这种进口商品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求的必需品)。增税的作法是指当进口商品不是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商品,而是尚处于发展过程中,或外国进口商为倾销商品而做的抛售。第二,当本国某出口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垄断性时,即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该国完全可以对原本不征出口关税的这种产品,加征与进口产品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相同的税款额。就是说,用出口产品价格升高弥补出口关税对国内购买者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