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驻厂监管或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年加工出口额在3 000万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出口额1 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以及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按《企业分类计算机管理程序》,对上述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企业,该系统设定的系统代码为AA(对上述企业亦称作为AA类企业)。AA类企业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2)对金额在10 000美元及以下的加工贸易合同,如由A类或B类企业经营,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3)对出口企业为履行出口产品合同,由外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出口产品的辅助材料,在规定的辅料品种范围内,且每批合同进口辅料金额在10 000美元以下(含10 000美元),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