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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纳税筹划方法

来源:出口退税咨询网 2006-11-9 10:29:47 【 字体: 】【进入论坛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纳税筹划比较公认的7种方法:收入成本转移的纳税筹划方法、个人收入纳税筹划方法、国外赠与纳税筹划方法、国外资产的纳税、国外购销纳税筹划方法、国外捐赠遭受自然灾害纳税筹划方法和投资所得纳税筹划方法等筹划方法及其具体运用。
  第一节收入成本转移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收入成本转移的范围
  收入、成本转移是跨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常用手法。它们方法很多,有时可以利用常设机构和子公司同时成立,借以转移货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用等;也可以利用常设机构转让营业财产、虚构财产租赁亏损和常设机构的汇率变化,通过收入和成本的转移方式,在其账面上变出一个人为的低收入额,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各国对收入成本的界定
  对划分或分配企业全部经营成本,一般实行利润归属原则,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国际上对总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办事处之间利润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法采用“直接法”,即将它视为独立分设的企业,是按正常独立核算原则与总机构和其他常设机构进行交易。第二种方法采用“间接法”,即认为总机构与各国外分支机构是同一个产生全球范围利润(或损失)的实体,根据一定的规定和计算公式,将其经营损益在总机构与国外各机构之间分配。
  三、对收入成本纳税筹划的做法
  由于各国的税法规定各异,为了做到所在国对其经营所得在总机构与国外分支机构之间分配对企业有利,其纳税筹划的具体做法是:有关联的总机构与国外分支机构之间在交易往来中,按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达到压低其高税国联属厂商对其低税国或免税国联属厂商的销货、贷款、服务、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分配标准,可将本应反映在高税国的关联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免税国的关联机构的账上,以此躲避原应向高税率国缴纳的高额税收,而享受低税率或免税的待遇;或者通过抬高其低税国或免税国关联机构对其高税国关联机构的销货、贷款、服务、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的收人和费用分配标准,可将本应反映在低税国或免税国关联机构的费用转移到高税国关联机构的账上,扩大享受较低税率或免税优惠的利润比重,降低需按较高税率纳税的利润比重,都可使跨国纳税人达到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
  第二节个人收入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临时打工所得的节税方案
  在国外,税务部门用计算机收集有关个人收人的各种资料,而企业或经营者个人则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临时打工的报酬等项目。但是,如果临时工的打工收人起征点以下的,就不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日本规定:酒吧、餐厅中的临时工月收入在50万日元以下的,可以免交支付报告书,也即是不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临时打工者,了解这些规定,对节税是很有必要的。
  二、海外旅行的节税
  一般地,海外旅行属非工作需要,因而被列为课税对象。例如:给妻子支付一笔海外旅行费,当超过一定数额时,须缴纳赠与税。公司给职员一笔费用,供海外出差和海外旅行,并且以海外旅行为主,那么这笔费用将被视为职员的额外收人,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达到节税目的,如果是海外旅行,则以海外出差的名义到海外旅游,在海外期间可以做些调查,或与当地有关人员交换名片、参加一些活动等,尽可能保留一些能证明参加从事公务活动证据从而可避免交纳所得税。
  三、交通津贴的节税
  大部分国家规定,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交通津贴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交通里程的远近不同,因而可享受的交通津贴免税限额就不同。就个人来说,可在充分了解当在税法的基础上,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节税的交通工具来申报免税限额。
  四、以实物形式领取奖励金时的纳税筹划方案
  国外企业有时会用实物的形式支付员工奖励金,例如,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发给员工,作为对其的奖励。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的收入,不仅包括现金,也包括企业提供的各种实物。因此,作为用实物发放的奖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少支付税金,可适当将实物评估价值降低,就可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五、取得某种资格的费用由企业来支付
  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员工为取得某种资格而支付的费用可以由企业来支付,也即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由于工作的需要,为了取得驾驶执照而去参加驾驶员学习班等的费用,可由企业来支付。这样,从个人的角度,可省去不少税金支出。
  六、离职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些西方国家规定,失业救济金可免交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是在离职后,领取的是失业救济金,不管其收入额多少,都不需交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上些发达国家,对退休金在税法上还给予特别优惠。如将退休收入同其他收入区别开来,实行不同的征税方式;又如实行工龄越长,就越可增加退休收入税金减免的办法。
  第三节国外赠与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赠与税的征税范围
  赠与税,以称财产转移课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因为如果只对死后的遗产课税,不对生前对外馈赠的财产征税,税收负担就会显得不公平,还会造成遗产税的流失,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混乱。所以凡是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基本土都开征赠与税,或者将其命名为“遗产及赠与税”。目前,遗产税、赠与税已经在许多国家广泛开征,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几乎都课征这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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