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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质检局 2006-11-4 13:57:44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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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类管理
由质检地方机构按报检批次实施批批自行检验,根据需要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类管理等次的动态管理
1.不论分类管理的等次如何,当质检地方机构90天内自行检验累计未满20批,或者检验合格批没有达到连续20批时均按四类管理实施分类检验和监督管理;
2. 由质检地方机构自行检验或经各种形式的质量抽查的,只要有1批不合格,自下1批起实施降为三类或者四类管理。因上述原因实施降类管理的,经检验连续20批合格后第21批起可恢复至降类前的类别进行分类检验;
3.质检地方机构自行检验的,半年内连续100批合格,自下1批起可按原自行检验比率的50%检验,根据需要确定生产过程监督管理的次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二条 违反本规定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三条 本规定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四条 本规定办法自2001年xx月xx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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