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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罐头食品分类管理

来源:国家质检局 2006-11-4 13:57:44 【 字体: 】【进入论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促进生产、经销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根据《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罐头食品的分类管理。本规定办法所称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罐头食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罐头食品的分类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罐头食品的分类管理。

                                                  第二章 罐头食品的风险分类

第四条 根据罐头食品的安全卫生风险特性,按风险分析原理对罐头食品进行风险分类,

一、罐头食品的风险因素

1.低酸性罐头食品:杀菌后平衡pH值大于4.6,水活性值(Aw)大于0.85;

2.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低酸性罐头食品中添加酸或酸性食品后所形成最后平衡pH值小于或等于4.6,水活性值(Aw)大于0.85;

3.保质期小于12个月;

4.在温度和光照等贮藏条件发生变化时会引起内容物以及容器的质量发生较大的变化,影响保质期;

5.安全性方面有不确定性的罐头食品;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方面的安全卫生风险。

二、罐头食品的风险分类

A类,一般风险罐头食品:不含上述风险因素的罐头食品;

B类,高风险罐头食品:含有上述风险因素的罐头食品

                                                第三章 罐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

第五条 质检机构对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疫卫生注册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罐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类,评定条件如下:

一、安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

1.评定条件

⑴在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两年内没有发生过安全卫生质量事故,也没有安全卫生方面的隐患;

⑵建立了ISO9000等质量管理保证体系、通过认证并有效地实施、评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没有提出严重不符合项;

⑶按产品建立并有效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建立并有效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2.评定结论

A类:全部达到;

B类:条件中有一项没有完全达到,其他全部达到。其中第⑶项必须达到;

C类:上述以外的。

二、人员技术条件

1.评定条件

⑴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特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全厂总人数的10%或者以上;

⑵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特点相适应的中专或以上学历的、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的、具备资格的检验人员,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检验操作规范,检验结果准确、真实;

⑶ISO9000和HACCP管理人员、监控人员经过培训考核,生产检验记录审核人员经过培训并通过地方机构的考核。

2.评定结论

A类:全部达到;

B类:条件中有一项没有完全达到,其他全部达到。其中第⑶项必须达到;

C类:上述以外的。

三、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控制

1.评定条件

⑴有符合要求的热力杀菌设备,热分布定期测定并符合要求;杀菌工艺经有关部门确认,并经质检机构备案杀菌操作规范,杀菌记录完整而真实;

⑵已经制定了实用的杀菌偏差纠偏程序,杀菌偏差处理措施得当、程序规范、记录完整;

⑶罐头食品容器的密封设备性能优良、工作稳定,生产过程中能够使容器的密封性能符合要求,成品检验时容器的密封性能符合进口国要求。其中生产过程中金属容器(圆形罐)二重卷边的迭接率、紧密度和接缝盖钩完整率均保持在70%以上,成品检验时均保持在50%或者以上或者符合进口国要求;

⑷关键控制点和卫生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过程检验、交收检验规范,生产检验记录表格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审核及时;

⑸在生产过程中,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的pH值始终保持在4.6以下。

2.评定结论

A类:全部达到;

B类:条件中有一项没有完全达到,其他全部达到。其中第⑴、⑸项必须达到;

C类:上述以外的。

四、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1.评定条件

⑴罐头食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符合产品所要求的卫生条件;

⑵罐头食品容器所用材料的材质和包装形式适合于罐藏需要;⑴⑶胖听率低于五万分之一,二年来的产品没有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遭到扣压、退货、索赔或投诉;

⑵⑷罐头食品的标签符合进口国要求,经过审核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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