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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刍议

来源:国际经济法网 2006-10-31 16:42:19 【 字体: 】【进入论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 其技术水准关乎一国信息产业的荣辱兴衰。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复制、非法商业利用等, 社会危害性很大。各国应当加强立法, 依法追究布图设计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键词: 布图设计;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简称布图设计, 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又被称作“掩膜作品”、“半导体产品拓扑图”, 是人类高科技智力成果, 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 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 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 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无形性; 创造性; 经济性; 易复制性。无形性是指布图设计本身是抽象的、无形的。布图设计的本质是以任何方式固定或编码的一系列相关图像, 这些图像反映了用以构成集成电路产品的那些材料之间的三维配置模式。布图设计可以固定在掩模板、磁介质上, 但这些掩模板、磁介质仅仅是布图设计的载体而已, 布图设计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创造性是指布图设计作为一项智力成果, 与以往的布图设计相比, 具有一定的进步性或新颖性。它应当是布图设计人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 表现为一种“非常规设计”。经济性是指布图设计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 甚至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和经济安全。布图设计是生产制造集成电路及含有集成电路产品的基础, 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微电子工业的发展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讲, 布图设计的技术水准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经济实力。难怪有学者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而且是影响未来各国‘球籍’的基本因素”[1]。易复制性是指布图设计非常容易被他人以某种技术手段复制。就目前的技术而言, 无论布图设计以什么为载体, 也不管它以什么方式存在, 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方法对布图设计加以复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集成电路逐渐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支柱。作为集成电路产品核心技术的布图设计, 随之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关注的热点。由于布图设计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布图设计遭到侵犯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给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损害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布图设计是权利人复杂的脑力劳动的结晶, 需要权利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某些富有创造性的布图设计往往需要权利人进行长期的科学探索和研究。从另一方面看, 由于布图设计具有“易复制性”, 侵权人非法复制、利用他人布图设计易如反掌, 直接导致布图设计权利人多年的智力投入难以获得回报, 甚至造成其应得的经济收益化为乌有, 严重损害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高科技领域, 尤其要坚持公平、诚信、等价有偿等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 无论是市场研发还是市场推广, 都应当公平竞争。布图设计侵权人或将他人的布图设计据为己有, 或将他人的布图设计非法用于自己的集成电路产品, 均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是对正常的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如果任其发展, 必然导致技术市场陷入混乱、无序的局面, 不仅会损害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 而且会殃及广大的市场经营者。

 

第三,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妨碍集成电路高新技术的长远发展。作为集成电路核心技术的布图设计, 决定着一个国家信息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布图设计技术水准的提高有赖于布图设计科技人员辛勤的劳动和不断的创新, 有赖于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切实保护布图设计科研人员的利益, 千方百计地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现实存在的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 违背最基本的科技道德, 造成高新技术领域不公平竞争泛滥。其直接后果是布图设计研发人员的积极性降低, 人财物资源投入减少, 布图设计更新换代减缓, 集成电路高新技术最终难以获得快速发展。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复制权、商业实施权、许可使用权等权利, 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由于各国经济、文化、科技、法律等国情不同, 对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几种侵犯他人布图设计的行为: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 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物品。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第36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缔约方应将未经权利所有者同意而进行的下属行为认作是非法行为, 即为了商业目的而进口、出售、或推销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 一种采用了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或者一种采用了上述集成电路的产品, 只要它仍然包括了一个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2] (p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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