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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识保护与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

来源:国际经济法网 2006-10-31 16:38:09 【 字体: 】【进入论坛

如何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入世后我国农业特别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WTO 下关于地理标识的谈判已经与农产品谈判相联系。我国地理标识保护的两种模式不利于国内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建议健全地理标识保护制度,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

 

关键词: 地理标识; TRIPs 协定;农产品;竞争力

 

  WTO/ TRIPS 协定第22. 1 条规定,地理标识是指识别某货物来源于某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的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当地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故地理标识保护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地理标识保护制度自始就与国际农产品贸易密切联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地理标识在经济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成为提高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利器。[1] (P290)

 

一 地理标识的贸易价值及国际保护发展趋势

 

(一) 地理标识的贸易价值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地理标识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知识产权,它同时扮演着重要的经济角色:地理标识能够保护诸如市场细分、声誉和质量标准之类的无形资产,使特定产品与原产地相联系。在市场上, 地理标识代表着高质量的产品。此外,地理标识具有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文化特点,从而使大量标准化生产的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增加人性的一面。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 的一项研究深刻地揭示了这些利益:“ ..地理标识能够使生产者的产品获得良好的声誉,地理标识能够保护生产者多年乃至几个世纪以来创建的声誉,能够使传统质量的高标准得以维持、改良、创新..地理标识能够使生产者根据产品的传统特性等标准来区分其产品,并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正因此,地理标识与依靠初级农产品出口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2] (P6)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消费者更加关注与自身健康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特别是近年来“疯牛病”、“禽流感”等系列疫病疫情的出现,使消费者的购买标准变得更为苛刻。在农产品需求中,质量和信誉是消费者首要考虑的因素。大量证据表明,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与农产品产地有密切联系。对此,UNCTAD 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需求一方看来,Andean quinoa 标识比非原产地的如Colorado quinoa 对消费者更有吸引力。消费者以及零售商,在有关的健康食品市场上倾向于选择环保的或值得社会信赖的产品。”【1】[2] ( P27 - 29)

 

显然,地理标识在如今各领域的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地理标识能够使具有原产地附加值和特定质量的产品满足新的消费标准,还能使消费者对具有特定质量和特性的原产地产品有足够的信心,并且愿意为之多付费用。

 

  考察2002 年初WTO 秘书处发表的《墨西哥贸易政策评审报告》可以发现,地理标识确实能够给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繁荣带来极大的机遇。“作为商标和地理标识集中使用者的墨西哥酒精饮料工业,已经发展为国家最有活力的出口企业之一。墨西哥的啤酒(占饮料出口的64 %) 和烈酒(占饮料出口的26 %) 具有极大的贸易顺差。在某种程度上, 这是墨西哥竭力保证本国地理标识产品在国外市场获得充分保护的结果。”[3]

 

(二) 地理标识国际保护发展趋势

 

显然,妥善保护地理标识可以带来极大的贸易价值。就保护水平而言,如今没有客观的经济原因促使对特定产品的地理标识给予更高的保护。然而,如果我们审视现有的国际规则,就会发现《1958 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TRIPS 协定给予葡萄酒和烈酒的保护水平要高于其他产品。[4]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地理标识的经济潜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愿意不加区分地给予所有产品的地理标识以更好保护。

 

因此,WTO 多哈回合关于地理标识的谈判议题之一便是将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保护标准延伸到其他产品;再者便是建立葡萄酒和烈酒的多边通知与注册系统。WTO 框架下关于地理标识延伸保护的争论从目前谈判情形看,在近期似乎没有达成协议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WTO 框架下关于地理标识的谈判已超出知识产权的范围,欧共体已在农产品问题的谈判中提出地理标识的保护问题,将地理标识作为限制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在2006 年1 月香港部长级会议后的首次农业特会上, 欧共体再次提出农业和地理标识的关系问题。[5]

 

二 我国地理标识法律保护现状

 

(一) 我国现有的地理标识保护模式

 

WTO/ TRIPS 协定授权各成员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自行确定保护地理标识的适当方式,只要这种保护不违背协定。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地理标识采取两种不同的保护模式:其一是采用商标法的保护模式。现行《商标法》第16 条对地理标识明确下了定义,即“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现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半数条款涉及地理标识。

 

该办法第8 条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其二是采用专门法的保护模式,即2005 年7 月15 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生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 根据该规定第2 条,地理标识是标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该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地理名称。可见,就地理标识的范围而言,前者要比后者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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