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一:市场经济更趋成熟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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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审议之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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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制日报 2007-3-9 8:13:32 【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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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备受瞩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终于交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手中。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一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田儒斌代表说,不过十个字,却预示着内外资企业将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成熟。 所得税制度几经变迁 所得税产生于1799年的英国,此后其他国家相继开征。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征了所得税。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自建国以来,所得税制度几经变迁。 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缴为主。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 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分别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建国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韩召善代表说。 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彭镇秋代表说:“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我国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时移则法异。”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已实施十多年,虽然这一税制曾对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势必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非常必要。”金人庆说。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马成果代表说:“那时候我们没有足够的市场,所以只能给优惠的政策吸引外资。在十多年的生存过程中,外资企业已经到了成熟企业的阶段,我们的经济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吸引外资的手段不是给利益,而是给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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