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经税务 > 财税改革动态 > 出口退税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财政部 2006-10-20 11:53:32 【 字体: 】【进入论坛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1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发送给好友】 【打印】 【关闭】编辑:嘟嘟 【添加到收藏夹 RSS

○精彩推荐: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关贸网图片导读: 更多图片>>>

凯诺德机构总裁冯燕全参 张向晨:面对REACH法规该 中国将适时出台燃油税和

■论坛新贴:
免责声明:本站引用网上的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您联系我们,我们会马上做出明确答复。
热点新闻

最新新闻
·建设部、商务部公布
·商务部公布符合铟、
·07年前3月中德双边贸
·中国海关发布关于07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
·2007年一季度意大利
·宁波海关:“五位一
·佛山迎来首批经阿拉
·6月1日起进出境携带
·唐家璇:望美方采实
·中国和新加坡在北京